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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

 

 
 
华电校建20137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2013415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415日印发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施工管理要坚持“质量第一、重在安全”的方针,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图纸、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和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第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成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并代表学校负责与协调下列工作:
(一)持土地证、项目计划批文、规划许可证、消防与施工图图纸审核文件、监理、施工合同办理开工手续,缴纳配套、劳保、质量监督、强改等费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路,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迁移、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
(三)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形成技术交底文件并备案。
第三条  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监理,具体包括: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建设之前,根据国家相应的监理人员配备规定,将监理人员名单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核,监理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关资质的专职人员。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全面支持监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人员。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要责令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条  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都要符合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第七条  隐蔽工程(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隐蔽工程经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总进度计划确定后,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分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要编制月(度)和旬(周)的作业计划,审查其是否满足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工程实际进度与提交的施工计划是否一致,如发现与计划要求偏差时,应及时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各方,共同分析发生偏差的原因,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必须在下一个月的计划中进行调整,以保证整个建设工期。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的管理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对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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