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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 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6   浏览次数:

 

 
 
华电校建20135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
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2013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2013415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415日印发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技术咨询与服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实行集中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合同条款的制定要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北京市的相关法规文件以及各专业相关规范,避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
第三条  合同条款特别是专用条款必须以维护学校利益为出发点,在合同法规允许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规避有风险的合同条款。
第四条  合同的起草及审定要有较强的风险规避意识,要认真研究每个条款,并能依法规避每个条款可能会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五条  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将相关内容写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严格按照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部门内部要形成层次分明的合同审定制度和责任约束机制。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材料设备等工程合同,由工程管理部门起草合同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查,合同的签字应当按照学校的授权规定报部门主管领导或主管校长签字批准。
固定总价合同应按照华电校审〔20114号文的相关规定在签订前送审计处审核。
第八条  合同的发放范围
合同正本要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设专人进行归档保管,合同副本可根据工作需要,发放给相关部门及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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