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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18-03-1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保守基建工作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和《华北电力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处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组员由副处长和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三条:基建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要求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完成学校交给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文件,联系工作分析研究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提出的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组织安排好有关工作事项,责任到人严格执行。

    第四条:在基建管理工作中的涉密文件由专人负责管理,禁止违规复印、传阅和销毁等,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归档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第五条: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将涉密文件扫描到非涉密计算机内,禁止将涉密文件题目、文号、密级或内容录入非涉密计算机等行为;

    第六条:在非涉密计算机的主机和显示屏、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复印机等)的醒目位置处粘贴“严禁处理涉密信息”的标识。

    第七条:在基建工作中,应保密的事项,如有泄露、扩散或公开违反本保密工作制度,要视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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